• ICON2009-----“病人”,之搞怪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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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录}      一个可怕的情况是:我们每一个正常人,都面临着随时被别有用心者送进精神病院的可能。而且,你救助无门,你越说自己没有精神病,你就越被认为有精神病。你会像犯人一样被关起来。

     

      深圳女子邹宜均,就这样被与她有利益冲突的母亲和哥哥送进了白云心理医院。

     

      广州千万富翁何锦荣则被与她有利益纠纷的妻子送进了广州市脑科医院。

     

      今年32日和11日,邹宜均案和何锦荣案分别在广州白云区法院和荔湾区法院开庭,被诟病多年的精神病院收治乱象再次引起社会强烈关注。

     

      邹宜均与何锦荣都认为,是精神病院为了钱,才不顾职业道德,强制收治了他们。在商业利益的驱动下,被告医院只对付款人负责,坚持谁送来的,我们就对谁负责,把收治的患者视作送治人与医院之合同的标的物

     

      他们认为,疯了的不是他们,而是没有精神卫生立法约束的精神病人收治体制。

     

      省精神病研究所所长贾福军承认,精神病患者可强制性住院的收治惯例,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因为医院从来没有被授予抓人的权力。医院也没有能力与责任去认定送治人与被送治人之间的利害关系。这确实给别有用心者留下了钻空子的机会。这也是需要规范目前的精神人送治程序的根本原因所在。

     

    质疑一)精神卫生法(征求意见稿)》第26

     

    第二十六条 精神疾病患者的治疗实行自愿原则。  
      精神疾病患者或者疑似精神疾病患者经精神专科执业医师检查评估,认为临床症状严重,确认需要住院治疗的,由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办理住院手续。  

    1)精神疾病患者或者疑似精神疾病患者,。。。。。。。由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办理住院手续。-----------即监护人,想让精神疾病患者住院,随时都可以。(“这个监护人”,在广大精神专科执业医师的工作中,天天都是这个概念,认为你是疑似精神疾病患,你的亲属等,就是你的监护人;。。。。。。。而不是,经由法院来宣告,判决后,。。。。才指定的那个“监护人”。)

     

    2)“第二十六条”======是中国人典型的,把自己,当。。。。。。的条款;故意变造;。。。。。。。还自我陶醉,还要上升到“全国性的法律上”。-----------这不是,中国人自己玩自己吗??????

     

      因为,联合国《保护患精神疾病的人和改善精神卫生保健的原则》的规定,即没有精神病人的知情、同意,不得对其进行治疗;一个人只有在因精神病很可能立即和迫近地伤害自己和他人,其精神病是严重的并已损害其判断能力的时候,才可经过法定的程序将他非自愿地收住精神病院遗憾的是,我国还没有"法定程序",现有法律在这方面还没有规定 {摘自  刘白驹的文章}

         3)这是精神疾病患者或者疑似精神疾病患者”,天生的权利。在中国大陆以外(包括香港,台湾或德国人民等,都有这种天生存在的权利);

     

    4)。。。。。。。。“精神专科执业医师”,应有医生本职的条件反射;而不应有,其他的杂念。。。。。。。参与到-------是非纠纷之中,来做一个裁判员。



    精神病人谭    2009-7-5  (4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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